为上者不明令出虽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 夫倍上令以为威(
为上者不明,令出虽自上,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(1)。夫倍上令以为威(2),则行恣于己以为私(3),百吏奚不喜之有?且夫令出虽自上,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,是威下系于民也。威下系于民,而求上之毋危,不可得也。令出而留者无罪,则是教民不敬也;令出而不行者毋罪,行之者有罪,是皆教民不听也;令出而论可与不可者在官,是威下分也;益损者毋罪,则是教民邪途也。如此,则巧佞之人,将以此成私为交;比周之人(4),将以此阿党取与(5);贪利之人,将以此收货聚财;懦弱之人,将以此阿贵事富便辟(6);伐矜之人(7),将以此买誉成名。故令一出,示民邪途五衢,而求上之毋危,下之毋乱,不可得也。
(1)论可与不可者:即论定是否可行。
(2)倍:通“背”,违背。
(3)则:相当于“而”。
(4)比周:拉拢勾结。
(5)阿党取与:指勾结同党。与,相与,相好。
(6)阿贵事富便辟:一说当为“阿贵富,事便辟”。便辟,指谄媚逢迎受君主宠信的近臣。
(7)伐矜:自夸自骄。伐,自夸。
统治者如果昏庸不开明,法令虽然由上面制定,但议断其法令可不可行的权力就落到下面了。只要有违背君上的法令以作威作福,为一己私利而肆意妄为的行为,百官哪有不玩忽怠慢的呢?况且,法令虽然由上面制定,但决定其是否可行却取决于下面,这样权威就掌控在下面的人的手里了。权威被下面的人控制,君上却想没有危险,是不可能的。法令发出,而扣压法令者却无罪,这是教人不敬法尊君;法令发出,而不执行者却无罪,执行的却有罪,这都是教民众不服从;法令发出,而决定法令是否可行之权在百官,这就是权力下分;增删法令者不治罪,这就是教人们走邪路。照此以往,取巧谄佞的人将因此勾结营私;拉帮结派的人将因此结党取与;贪图财利的人将因此收贿聚财;懦弱的人将因而阿谀权贵逢迎宠幸者;骄矜自夸的人将因而沽名钓誉浪得虚名。所以法令一出,等于敞开五条邪路,却想要君主不危亡,臣下不作乱,是不可能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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