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吕范传》
“初策使范典主财计”云云。《国策》之长者拒之,少者报之,高祖之封雍齿而斩丁公,略与此节旨趣相同。
《周鲂传》
谲挑曹休七笺,此等可不必全录于传。
《胡综传》
代吴质作降文三条,此等亦可不录入传中。《滕胤传》
作未了之势,犹有《史记》意度。
《孙峻传》
“以后事付硐。”峻虽已死,文亦作未了之势。
《孙硐传》
“遣侍中左将军华融、中书丞丁晏告胤取据。”此处应将据自杀叙出,或曰“语在据传”,或叙于杀滕胤之后亦可。
通鉴
《汉纪五十七》
“权谓瑜曰:‘卿能办之者,诚决。邂逅不如意,便还就孤,孤当与孟德决之。’”决,疑当作“快”。瑜能办此,诚为快事。如不能办,则权自往决战。上“决”因下文“决”字而误耳。
《魏纪二》
“济更凿地四五道,蹴船令聚豫作土豚。”国藩按,豚、塍、坉一也,亦可作“墩”。当有水之地而筑之,则谓之堤,谓之埝。当无水之地豫筑之,则谓之豚,谓之堘、坉,亦可谓之墩,谓之埂。